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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馆陶县卫东村民牛某参与拐卖妇女案件

    信息发布者:靳贵芳
    2020-01-15 19:21:50   转载
    2019年4月29日,临清女子王某秀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被刑事拘留,同年6月5日被逮捕。同年9月6日被临清检察院提起公诉。
    经审理查明,王某秀于2019年3月23日10时许,在临清烟店镇牛张寨村发现捡拾垃圾的烟店镇王沿村村民牛某1,便将其带至附近的“大众快餐”饭店吃饭,后又将牛某1带至其居住的门市部。为牛某1擦洗,修剪头发后,即电话联系冠县北馆陶镇村民郑某、河北省馆陶县魏僧寨镇村民宋某,又通过冠县东古城镇村民陈某(又名焦凤云)与东古城镇村民李某取得联系,欲将牛某1介绍给村民么某。
    当日,由郑某驾驶陕面包车,与王某秀、宋某、陈某将牛某1带至东古城镇李某家与么某相亲。其间,为取得信任,王某秀谎称牛某1系其亲戚,能够提供相关身份证明,并签署保证书保证牛某1能够与么某共同生活,后索得现金2000元。


    (网络图片,与本文无关)因牛某1的近亲属通过查询监控及发微信寻找,王某秀于次日下午又联系郑某、宋某、陈某,并让其丈夫驾车共同将牛某1接回,送至临清派出所,并现场归案。
    后因王某秀逃匿,经上网追逃,其在家人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交了违法所得。经司法鉴定,牛某1目前处于痴呆状态(中度),在本案中无民事行为能力。法院审理期间,王某秀家属与牛某1近亲属自行达成补偿协议,已补偿牛某1经济损失25万元,并取得谅解。

    法院认为,被告人王某秀以出卖为目的,拐骗妇女,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。案发后,被告人在家人陪同下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系自首;积极退赃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补偿协议,已补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,予以减轻处罚。
    2019年12月5日,临清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被告人王某秀犯拐卖妇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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